(2013)阳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阳执字第27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阳朔县支行,赖某军,赖某有,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阳朔县支行。负责人陈某某。被执行人赖某军。被执行人赖某有。被执行人黎某某。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赖某军、赖某有、黎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黎某某于2013年9月30日按要求履行完毕了全部偿还义务。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先有代理审判员 蒋子秀代理审判员 袁巍然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世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