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1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1948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64年1月20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被告谭某某,男,生于1960年6月26日,蒙古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艾训宽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廖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