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字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任兵、赵威与赵威、杨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任兵;赵威;杨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2752号原告:任兵。被告:赵威。被告:杨晓。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兵与被告赵威、杨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晓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高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