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民初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志坡、张留照等与马合山、丁书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坡,张留照,杨新义,张恩照,张凤山,朱金星,张小朋,李新旭,朱坤岭,张元华,朱保锋,朱改萍,陈桂棉,马合山,丁书慧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718号原告:张志坡,男,196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十三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原告:张留照,男,1962年7月19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杨新义,男,1949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张恩照,男,1966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张凤山,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朱金星,男,196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张小朋,男,198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李新旭,男,1985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朱坤岭,男,197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许昌市。原告:张元华,男,196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朱保锋,男,198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朱改萍,女,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陈桂棉,女,196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路建周,长葛市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合山,男,195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市区。被告:丁书慧,女,196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张志坡、张留照、杨新义、张恩照、张凤山、朱金星、张小朋、李新旭、朱坤岭、张元华、朱保锋、朱改萍、陈桂棉诉被告马合山、丁书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坡、张留照、杨新义、张恩照、张凤山、朱金星、张小朋、李新旭、朱坤岭、张元华、朱保锋、朱改萍、陈桂棉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合山、丁书慧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因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原告表意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坡、张留照、杨新义、张恩照、张凤山、朱金星、张小朋、李新旭、朱坤岭、张元华、朱保锋、朱改萍、陈桂棉撤回对被告马合山、丁书慧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志坡、张留照、杨新义、张恩照、张凤山、朱金星、张小朋、李新旭、朱坤岭、张元华、朱保锋、朱改萍、陈桂棉承担。审 判 长 :李占奇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 关 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