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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执字第005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张先立与赵成、钟珍俭、苏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立,赵成,钟珍俭,苏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无执字第00548-2号申请执行人张先立,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执行人赵成,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执行人钟珍俭,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执行人苏冬梅,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无民一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赵成、钟珍俭、苏冬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先立借款人民币119.08万元和利息及应承担的诉讼和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赵成、钟珍俭、苏冬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钟珍俭、苏冬梅所有的皖Q330**奔驰C200银色轿车一辆和无为县无城镇金塔路御景苑小区14幢601室住宅房一套,因无人竞买二次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张先立书面同意以二次拍卖价46万元(评估价为人民币510749元)接受被执行人苏冬梅所有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镇金塔路御景苑小区14幢601室住宅房一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苏冬梅所有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镇金塔路御景苑小区14幢601室住宅房以二次拍卖价46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先立抵偿被执行人赵成、钟珍俭、苏冬梅所欠申请人张先立借款。二、申请执行人张先立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阮道云审判员  汤劲松审判员  钟庆木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