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二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丰华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师傅(西安)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丰华工矿设备有限公司,康师傅(西安)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1229号原告西安丰华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北段218号融合大厦A座818号。注册号610100100357880。法定代表人王江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逸超,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师傅(西安)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稷路28号。注册号610100400000054。法定代表人赵慧敬,董事长。本案在审理原告西安丰华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师傅(西安)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康师傅(西安)饮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丰华工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康师傅(西安)饮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33.5元,其余433.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XX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