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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刑初字第11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甲。2004年2月23日因赌博被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0年3月24日因吸毒被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9年12月7日因吸毒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改为强制戒毒二年;2013年5月11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5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洪×。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3)1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甲及辩护人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至同年7月下旬期间,被告人周甲伙同黄某汤(已判刑)在苍南县××、××镇辖区内的农村偏僻地点开设赌场,招揽赌客以“牌九”形式赌博,并按一定比例抽取头薪。赌场股份共分10股,被告人周甲持有8.5股,黄某汤持有1.5股,赌场一般在早上7时至8时开设,有时在晚上10时至11时增开一场。该赌场开设期间,累计抽头渔利达2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黄某汤、周乙、黄乙、林某某、陈正某某陈某某、柯某某、黄开炮的供述,辩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甲有赌博、吸毒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周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周甲违法所得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春雪代理审判员  徐小宝人民陪审员  林爱鹤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显兵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