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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吴开勇与郭满仓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开勇,郭满仓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101号原告吴开勇。被告郭满仓,具体情况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吴开勇与被告郭满仓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开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开勇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润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