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二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正超与汪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超,汪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506号原告:刘正超,男,汉族,住霍山县。被告:汪健,男,汉族,住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超与被告汪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超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春雷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