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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正超与汪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超,汪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506号原告:刘正超,男,汉族,住霍山县。被告:汪健,男,汉族,住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超与被告汪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超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春雷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