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章智广与方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258号申请执行人:章智广,男,1981年7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方明,男,1972年4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章智广与被执行人方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方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贵民一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鹏审 判 员 王红梅代理审判员 汪治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付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