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环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吴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苟治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当时口头约定利息3分,期限一年,后被告只归还3400元,下剩款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本息共计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被告向其借款属实,同意被告意见,但现在无钱归还。经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吴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5000元,当时口头约定利息3分,期限一年,后被告吴某某分次归还3400元,下剩本息至今未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借条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息共计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苟治保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