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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1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王小虎与被告李述春、王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虎,李述春,王德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813号原告:王小虎。被告:李述春。被告:王德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虎与被告李述春、王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虎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王小虎负担。审判员 姚  维  连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戴国婷(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