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1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王小虎与被告李述春、王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虎,李述春,王德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813号原告:王小虎。被告:李述春。被告:王德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虎与被告李述春、王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虎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王小虎负担。审判员 姚 维 连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戴国婷(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