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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立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名称

东莞市富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东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市富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东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立保字第46号申请人东莞市富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大宁社区大板地工业区金宁路2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杜辉。委托代理人叶浩文、张云流,系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惠州东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义和博义路北220号。法定代表人胡金雄。申请人东莞市富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惠州东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惠州东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博罗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博府国用(2004)第132XXX07号],查封价值以人民币940000元限。申请人东莞市富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向本院提供权属人张燕玲名下位于博罗县房产(《广东省房地产权证》证号:000XXX5号,面积:202.83平方米)和权属人张燕玲名下位于惠州市房产(《房地产权证》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40.15平方米)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博府国用(2004)第13220XXX7号],查封价值以人民币940000元限。二、查封申请人东莞市富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权属人张燕玲名下位于博罗县的房产(《广东省房地产权证》证号:000XXX5号,面积:202.83平方米)和权属人张燕玲名下位于惠州市的房产(《房地产权证》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40.15平方米)。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查封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为二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申请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天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在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赠与或作其它形式上的处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凌升光审 判 员  钟翔能人民陪审员  邓志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叶伟标P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