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碑民二初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别济安诉被告别卫安、别小萍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别济安,别小萍,别卫安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750号原告:别济安,男,195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别小萍,女,196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别卫安,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别济安与被告别卫安、别小萍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别济安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别济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别济安撤回起诉。诉讼费996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