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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汉民初字第2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2589号原告向某某,男,生于1987年2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兴和,宣汉县土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某某,女,生于1989年7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文德炳,宣汉县土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3年10月9日上午9时正开庭审理。原告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远富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明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