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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冯某与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冯某,农民。被告连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师文超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靳宁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