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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56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成都市吉翔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与朱海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吉翔机械维修有限公司,朱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5616号原告成都市吉翔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宋思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兰,女,汉族,1979年2月25日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昆仑,男,汉族,1969年12月9日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公司员工。被告朱海,男,汉族,1990年5月30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吉翔机械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海劳动争议���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成都市吉翔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吉翔机械维修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吉翔机械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成都市吉翔机械维修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余 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