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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家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家民初字第579号原告孙某,女,1974年2月10日生,汉族。被告石某,男,1976年7月26日生,汉族。原告孙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峻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邹飞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