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家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家民初字第579号原告孙某,女,1974年2月10日生,汉族。被告石某,男,1976年7月26日生,汉族。原告孙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峻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邹飞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