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1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法东与高立明 中华联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408号原告:王法东,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高立明,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法东诉被告高立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高立明自愿履行义务为由,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法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法东撤回对被告高立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法东负担。审判员 冮雪冬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微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