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执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明智与胡晋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智,胡晋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碑执字第1954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智,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长江,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晋玮,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齐进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智与被执行人胡晋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晋玮已根据(2013)碑民三初字第00188号《民事调解书》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明智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碑民三初字第00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红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