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蛟民二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刘欣起诉张立杰、高扬、杜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欣起,张立杰,高扬,杜忠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二初字第396号原告:刘欣起,男,汉族,46岁。被告:张立杰,男,汉族,46岁。。被告:高扬,男,汉族,年龄不详。被告:杜忠伟,男,汉族,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欣起与被告张立杰、高扬、杜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欣起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欣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00元,由原告刘欣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程程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