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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二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刘欣起诉张立杰、高扬、杜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欣起,张立杰,高扬,杜忠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二初字第396号原告:刘欣起,男,汉族,46岁。被告:张立杰,男,汉族,46岁。。被告:高扬,男,汉族,年龄不详。被告:杜忠伟,男,汉族,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欣起与被告张立杰、高扬、杜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欣起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欣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00元,由原告刘欣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程程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