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1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29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赤沙镇。委托代理人王省怀,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赤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春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