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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离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离刑初字第276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马旺,务农。2012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转取保候审。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3)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5日17时许,离石区滨河街道办后瓦村的村民王某与邻居李建军因修盖房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用龙骨击打李建军,致李建军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李建军头部损伤构成轻伤。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并已履行。被告人王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受害人李建军的报案材料和询问笔录;证人李建强、乔平平的证言;调解协议书;抓获经过、归案说明、户籍信息;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经离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领导组调查,王某一贯表现良好,与邻里相处和谐,自身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王某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离石区司法局经社区调查评估,同意对其监管,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利平审判员  张亚平审判员  邓国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霍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