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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彭岩与谢景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岩,谢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837号申请执行人彭岩,男,1988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谢景文,男,1959年9月2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灵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谢景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679.5元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彭岩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景文交通事故赔偿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2013)灵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彭岩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提出请求,请求终结对以上执行款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灵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一斌审判员  闾建平审判员  姚晓军二○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王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