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谭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80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务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谭某伙同他人经预谋,窜至瑞安市飞云街道金浦村双优星鞋厂旁边戴某经营的面馆,从面馆厨房边的铁栅栏缝隙钻进店内,窃得人民币4000余元及1条中华牌软壳香烟。经估价,被盗香烟价格计人民币590元。2013年7月31日晚,被告人谭某在瑞安市飞云街道被巡逻队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戴某的陈述、证人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13年10月3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谭某退赔人民币4590元,返还被害人戴普松。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