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1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黄苏华与谢华山、杨振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苏华,谢华山,杨振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口头裁定)(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1194号原告:黄苏华,女,1972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谢华山,男,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杨振芳,女,汉族,住1966年生,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系谢华山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苏华诉被告谢华山、杨振芳等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苏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黄苏华承担。审 判 长 孙 武审 判 员 张俊和人民陪审员 李 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新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