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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7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潘庄村民委员会诉潘庆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703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潘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潘庆银。被告潘庆成。委托代理人张军,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潘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潘庆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潘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潘庆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潘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诸葛晓鲁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爱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