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李娜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李娜,谢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初字第1685号原告刘李娜。被告谢小伟。原告刘李娜与被告谢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桂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李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小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85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8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被告借原告款6850元,并于2012年11月26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刘李娜现金685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当事人笔录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原告款68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小伟偿付原告刘李娜借款68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5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温贵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