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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象州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与被告梁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州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梁宝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象民初字第675号原告象州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润德,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雷,广西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宝山。原告象州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与被告梁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计洪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象州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润德、委托代理人黄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宝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象州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诉称,2007年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预付矿款,被告负责开采重晶石矿,按约定的质量要求及价格销售给原告。合作之初,被告尚能向原告提供部分矿源,但不久后被告就开始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将矿产品卖给他人,后经原被告协商,双方自愿解除之前的口头协议,进行了相关款项的清算,经清算,被告共应当返还原告多支付的预付矿款95000元,为此被告于2009年2月27日给原告写了《还款计划》,承诺于2009年12月30日前还清。后因被告不能按时返还所欠的预付款余额,被告又分别于2010年12月13日、2012年1月17日续写了《还款计划》,自愿增加支付1000元利息,认可尚欠原告预付款本息96000元。期间,被告在2012年8月份已经返还其中的10000元预付款,对剩余的86000元预付款本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返还预付款本息86000元。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3、法定代表人证书及身份证,证据1-3为了证实原告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4、2009年2月27日的还款计划,5、2010年12月13日的还款计划,6、2012年1月17日的还款计划,证据4-6为了证实被告尚欠原告的预付款情况。被告梁宝山无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未提出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被告收到本案相关的诉讼文书后,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答辩,依法应当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所提供的《还款计划》等证据为原件,内容清晰、明确,依法应当采信,用作认定事实的依据。综合全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意见,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2009年2月之前,原被告之间存在重晶石矿买卖关系,由原告向被告预付矿款,然后被告将其开采的矿石卖给原告。一段时间之后,买卖关系结束,经过双方清算,确认被告共应当返还原告多支付的预付矿款95000元,为此被告于2009年2月27日给原告写了《还款计划》,承诺于2009年12月30日前还清;后因不能按时返还所欠的预付款,被告又分别于2010年12月13日、2012年1月17日重新给原告写了《还款计划》,自愿增加支付1000元利息,认可尚欠原告预付款本息96000元,承诺于2012年6月30日还40000元、2012年12月30日还清。2012年8月被告已经返还原告预付款10000元,尚欠预付款本息86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积极参加诉讼、向法院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不仅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更有利于当事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接到本案的诉讼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作答辩,应当视为自动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所提供的《还款计划》等证据为原件,内容清晰、明确,足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86000元预付款本息的事实,被告应当依法清偿到期债务。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宝山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象州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预付矿款本息86000元。本案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被告梁宝山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计洪齐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韦佳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