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史小全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史小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周磊,男,1978年3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史小全,男,1965年7月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1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3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史小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5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史小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博东路1号院2号楼东1单元3层西户房屋一套(面积:156.4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0601069985)归被执行人史小全妻子李小玉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史小全妻子李小玉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博东路1号院2号楼东1单元3层西户房屋一套(面积:156.4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0601069985)。二、被执行人史小全妻子李小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史小全妻子李小玉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史小全妻子李小玉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