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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陈亚胜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22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亚胜,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1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亚胜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亚胜、被害人罗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刘振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陈亚胜冒充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副局长的身份在东莞市虎门镇实施多次诈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2年11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陈亚胜带女友到虎门镇博美明苑卫生站找被害人龚某治疗颈椎病。期间,陈亚胜谎称自己是虎门公安分局的副局长,并向龚某出示事先伪造的人民警察证,称可以帮龚办理户口迁入手续,龚信以为真。同月3日11时许,陈亚胜再次来到明苑卫生站,许诺以3万元帮龚某迁入三个户口,龚即让其妻子被害人蒋某某将3万元转入陈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后陈又以需要送礼为由向龚索要了3500元。得手后,陈亚胜逃离现场。破案后,公安机关起回的1000元已依法发还龚某。二、2012年11月12日,被害人罗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陈亚胜,陈谎称自己是虎门公安分局的副局长,并许诺帮罗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罗信以为真。后陈亚胜先后两次以活动经费、陪领导吃饭等借口向罗某某索要了5万元。得手后,陈亚胜将所得赃款挥霍殆尽,罗某某发现被骗即报案。破案后,被骗财物无法起回。三、2012年12月初,被害人邓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陈亚胜,陈谎称自己是虎门公安分局副局长骗取邓的信任。同月10日,邓某某邀请陈亚胜到虎门镇太宝路湛江****店吃饭。期间,邓某某请求陈亚胜为其办理深圳市福永区的填土证,许诺事成之后给陈100万元报酬,陈当场答应。同月16日,邓某某致电陈亚胜商议办理填土证的事情,陈即以此为由向邓索要5万元前期经费,邓答应给钱但要求知道陈的姓名,陈则谎称自己叫陈某某。后邓某某通过网上对比,发现陈亚胜的身份不实。同月17日,邓某某再次邀请陈亚胜到上述湛江****店吃饭。饭后,邓某某让陈亚胜签写收条,陈亚胜以陈某某的名义签写后,邓即与附近等候的朋友一同将陈扭送公安机关。以上事实,被告人陈亚胜在庭审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龚某、蒋某某、罗某某、邓某某的陈述,证人许某某、李某、杨某、陈某云、苑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材料,银行记账凭证,银行账户流水,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票,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收据,物证银行卡和警察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陈亚胜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亚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亚胜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本案的量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亚胜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亚胜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犯诈骗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陈亚胜诈骗数额巨大,且系冒充公安分局副局长的身份多次诈骗他人财物,社会影响恶劣,情节比较严重,应酌情从重处罚;其第三次诈骗因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对其该次诈骗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又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亚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陈亚胜退赔32500元给被害人龚某,退赔50000元给被害人罗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年富人民陪审员  梁筱婷人民陪审员  李海娣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邝中允第页共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