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靖边县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乔某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边县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乔某甲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172号原告靖边县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某某,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煦,男,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欢欢,女,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某甲,男,汉族,居民,初中文化,靖边县新城乡韩家沟村。委托代理人乔某乙,男,汉族,个体户,初中文化,陕西省靖边县新城乡韩家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靖边县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乔某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靖边县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边县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尹明良审判员 黄 丽审判员 艾 婷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小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