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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苍商初字第2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苍山县兰陵镇人民政府与魏守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山县兰陵镇人民政府,魏守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苍商初字第2586号原告苍山县兰陵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向营,镇长。被告魏守忠,男,59岁,汉族,居民,住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山县兰陵镇人民政府诉被告魏守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苍山县兰陵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山县兰陵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苍山县兰陵镇人民政府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继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祥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