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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威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童红梅与严四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红梅,严四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威民初字第122号原告:童红梅。被告:严四兰。本院在审理原告童红梅诉被告严四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童红梅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