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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岳阳县鹿角供销社诉岳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县鹿角供销社,岳阳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岳行初字第6号原告岳阳县鹿角供销社。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任民望,主任。委托代理人龚畅华,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天鹅路。法定代表人钟九生,局长。原告岳阳县鹿角供销社诉被告岳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角供销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鹿角供销社负担。审 判 长  杨 琳审 判 员  程开支人民陪审员  周清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易旭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