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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与陈水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陈水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民初字第805号原告: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尤小华,被告:陈水土。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水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新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