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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终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泸州粤川瓷业有限公司与李绪芳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泸州粤川瓷业有限公司,李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终字第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粤川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沙湾。法定代表人梁锦春,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绪芳,女,汉族。上诉人泸州粤川瓷业有限公司(简称粤川公司)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管初字第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粤川公司上诉称,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简称司法解释)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改变了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法律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因此本案应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依据司法解释认定本案应由该院管辖系适用法律错误。2.本案不存在侵权行为。上诉人既不是被上诉人享有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生产者,也不是销售者。即使本案属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也应由侵权行为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宜。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李绪芳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作出的具体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规定确定了对专利纠纷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的原则,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对专利纠纷案件享有集中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为四川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的专利纠纷案件有集中管辖权,因此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黔蜀审判员  邓长玉审判员  杨林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子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