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法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文仕荣与被执行人杜成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仕荣,杜成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法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文仕荣。被执行人杜成虎。申请执行人文仕荣与被执行人杜成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盐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杜成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杜成虎在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12000.00元予以划拨至盐亭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盐亭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鑫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健(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