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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迈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武华锋与被告陈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华锋,陈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栖迈民初字第437号原告武华锋,男,汉族,1975年3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志成,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尧,男,1976年8月11日生,汉族。原告武华锋与被告陈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华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华锋诉称,2011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大约在2012年12月份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说暂时没钱,经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直到2013年3月、4月份,被告手机关机,人也查无音讯。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被告陈尧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武华锋与被告陈尧系亲戚关系。2011年12月26日,被告陈尧向原告武华锋借款人民币10万元,为此,被告陈尧向原告武华锋出具借条1张,言明:今借到武华锋人民币现金10万元。此款经原告武华锋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陈尧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取款凭条、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合法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尧向原告武华锋出具的借条上未载明还款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可随时向借款人主张还款。故原告武华锋要求被告陈尧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理由正当,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武华锋借款人民币10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420元,合计3740元,由被告陈尧承担(此款原告武华锋已预交,被告陈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该款给付原告武华锋)。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颖刚人民陪审员  高益群人民陪审员  葛秀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刘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