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崔勇与杨宽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勇,杨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412号申请执行人崔勇,男,1987年12月27日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杨宽平,男,1969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人。本院在执行崔勇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382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宽平自愿偿还申请人崔勇52100元,后申请人崔勇与被执行人杨宽平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宽平自愿于2014年02月20日前偿还申请人崔勇借款本金27900元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负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750元、执行费11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38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曹 葆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