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黄民初字第3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邢永伟与安仲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永伟,安仲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3586号原告:邢永伟,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黄岛区。被告:安仲刚,男,约35岁,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永伟与被告安仲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永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江远人民陪审员  李纪功人民陪审员  王锦密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