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执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史清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清盛,钟华叶全新武汉市江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373号申请执行人:史清盛被执行人:钟华叶全新武汉市江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钟华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钟华等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钟华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