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塘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曹隆勇与项定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隆勇,项定云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民初字第354号原告曹隆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传黄,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定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隆勇与被告项定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隆勇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曹隆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隆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6元,减半收取2628元,由原告曹隆勇负担。审 判 长 萧方训人民陪审员 黄树贤人民陪审员 竺飞升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潘仁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