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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倪某、章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章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龙刑初字第1006号公诉��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因犯盗窃爆炸物罪、盗窃罪分别于1999年9月29日、2004年10月19日被洞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3年5月22日被抓获,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委托辩护人曾××、郭××。被告人章某。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3年5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委托辩护人王××。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刑诉(2013)9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章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元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章某及委托辩护人曾××、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倪某、章某在温州市××区××楼下机场大道开设“知足常乐”按摩店。为牟利,二被告人招揽按摩女从事性服务,并与按摩女约定每卖淫一次的收入为人民币150元,二被告人得50元,卖淫女得100元。2013年5月22日晚21时许,二被告人容留卖淫女吴某、陈某在其按摩店内向何某甲、何某乙各卖淫一次,共获利100元,后该两名嫖客离开按摩店时被公安某某当场抓获。同日,二被告人被公安某某抓获。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倪某、章某将违法所得100元退至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吴某、何某甲、何某乙、吴某、张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前科材料,照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章某容留他人卖淫二次,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倪某、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容留他人卖淫二次,情节较轻,故辩护人提出本案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提出二被��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建议从轻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倪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3年12月21日止。)二、被告人章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倪某、章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先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珍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