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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初字第8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徐才民与赵国忠、阮雪培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才民,赵国忠,阮雪培,赵开明,赵开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879-2号原告:徐才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雨润。被告:赵国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建康。被告:阮雪培。被告:赵开明。被告:赵开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才民与被告赵国忠、赵开明、赵开勇、阮雪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才民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徐才民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才民撤回起诉。本案应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才民负担。审 判 长  郭 昕代理审判员  张晓龙人民陪审员  周苗来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汝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