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1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20-07-03
案件名称
史宝昌与马见利、王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史宝昌;马见利;王明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初字第11083号 原告史宝昌,男,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马见利,男,1965年5月2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王明芹,女,1965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宝昌诉被告马见利、被告王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立案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马见利、被告王明芹名下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青岛硅湖生物高科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位于胶南市铁山镇工业园内土地一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马见利、被告王明芹名下银行存款23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青岛硅湖生物高科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胶南市铁山镇工业园内土地一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枫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成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