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城民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孟冬梅与王建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冬梅,王建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2013)德城民初字第1932号原告孟冬梅,女。被告王建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冬梅与被告王建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 雯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秀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