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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商初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徐永、唐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徐永,唐艳,周延刚,杨月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商初字第1942号原告连云港市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华中路255号。法定代表人任增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京龙。被告徐永。被告唐艳。被告周延刚。被告杨月超。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连云港市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永、唐艳、周延刚、杨月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连云港市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永、唐艳、周延刚、杨月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永、唐艳、周延刚、杨月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连云港市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金祥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