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9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广州广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陈万龙、陈秀龙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广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陈万龙,陈秀龙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943号原告:广州广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刘贤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继顺,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万龙,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被告:陈秀龙,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广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万龙、陈秀龙清算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广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广州广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清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