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沙市民初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陆平诉荆州市鸿嘉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平,荆州市鸿嘉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沙市民初字第00816号原告:陆平被告:荆州市鸿嘉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阎明委托代理人:周建宏委托代理人:饶开家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平诉被告荆州市鸿嘉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平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荆州市鸿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陆平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荆州市鸿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平撤回对被告荆州市鸿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61元,减半收取5031元,由原告陆平负担。审 判 长 陈仁文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周 备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炼 关注公众号“”